基础学科部

  实验室建设
您当前所在位置: 部门首页> 实验室建设> 管理细则> 正文

学生实验守则


1.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撰写预习报告,经指导教师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否则不得进行实验。

2.遵守上课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向教务处办理了请假手续的学生,须向实验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安排补做实验,无故旷课的学生不得补做实验。

3.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爱护实验设备,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指导教师的指挥,严格按照实验分组进行实验。实验前后应对本组所配器材进行检查和清理,认真填写《实验记录簿》,如有缺损,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未经指导教师准许,不得擅自随意调换实验器材和实验台位。

4.实验室内严禁打闹、喧哗和从事与实验无关的事情,保持实验室内安静和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带食物、饮品等闲杂物品,不得衣衫不整和穿拖鞋进入实验室。

5.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若有疑问,应及时请教指导教师,遇到事故或出现异常现象,如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气味、打火、冒烟、发热、声响、振动等现象,应立即切断电源,关闭仪器,并向指导教师报告。

6.要爱护仪器,谨慎操作,严禁擅自拆卸、搬弄仪器,公用工具用完后应立即归放原处。凡仪器发生故障、损坏或丢失等情况,要立即向指导教师报告,主动说明原因,并填写报损单;对于不听从老师指导和因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或丢失仪器者,除照章赔偿外,还要按相关规定接受检查和处理。

7.实验结束后,应按规定切断电源,将仪器整理归位,桌面和凳子收拾整齐,实验数据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最终签字数据不得使用铅笔填写,不得涂改,确保实验数据的真实性、独立性,认真撰写并按时提交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相互抄袭,不得涂改原始实验数据,严禁模仿教师签字、模仿教师批阅或涂改实验成绩,否则,本次单项实验成绩以零分计,情节恶劣者全学期实验成绩以零分计,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物理实验教学中心

Copyright © 2011-2020 陇ICP备16000076号 版权所有:兰州工业学院 访问量:3244568 次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东路1号 联系电话:0931-2861012 邮编:730050 传真:2861111

甘公网安备620103020008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