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物理实验教学的有序进行,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并结合物理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觉爱护节约仪器设备,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和保管仪器设备。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根据兰州工业学院物理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视情节赔偿。
第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事故时,当事人要采取积极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如实填报《仪器设备损坏、缺失登记表》,如实说明事故原因等情况。
第三条 因下列主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按仪器设备损坏部分的原价或市价的100%赔偿或损坏程度按比例赔偿。对直接责任人要视情节性质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规范操作或未经批准擅自轻率动用、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且隐瞒不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
2.客观条件具备但未采取有效的“四防”(防水、防爆、防火、防盗)和安全措施,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3.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指导教师因不听从指挥、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4.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5.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严重损失或丢失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的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降低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如实报告,错误认识态度较好者;
3.轻微损坏或丢失,但经本人修复或以实物抵偿后,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4.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确因偶尔疏忽造成轻微损失者;
5.在实验过程中已经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6.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7.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较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8.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9.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错误认识情节,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用。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对一贯执行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提高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求物资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行为坚持斗争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八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并报送物理实验教学中心;同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表》一式三份,由仪器所在实验室、实验中心签署意见后,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九条 被损坏的仪器设备仍归学校所有。
第十条 具体赔偿办法按照《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物理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